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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
川港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川港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它是四川高等院校基于川港交流与教育合作基础上建立的以内地和香港教育教学对比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与香港建立教育教学合作和对川港教育教学有意愿开展研究的四川高校、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教育工作者等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涉港纪律。共同促进相关研究与实践的开展,借鉴境内外教育教学先进经验,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创新成果;提高四川院校的整体素质,增强院校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提高院校的社会效益,促进川港两地高校共同发展。同时,瞄准“一带一路”,服务国家教育“走出去”战略的实现。
第四条 本会发起单位成都工业学院、成都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西南医科大学、阿坝师范学院、宜宾学院、内江师范学院,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共同组成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和上级学会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川港教育教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在本会有关会议或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咨询等服务;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6)有权向本会介绍会员;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4)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经常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缴纳四川省高教学会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须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1.审查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4.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理事单位的第一联系人原则上由该单位的相关领导担任,同时,指定单位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联系人。
2.个人理事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可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首届理事会由发起会员单位担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4个、秘书长单位1个。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3.决定聘请顾问和海外特约学术委员等荣誉职务和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审批并通过专业委员会的预决算,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修改本会章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秘书长单位,在理事长单位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审定理事人选;
(2)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3)提名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人选;
(4)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6)听取秘书长单位不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7)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8)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紧急情况下,对专业委员会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9)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权利。
2.理事长单位的义务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握专业委员会发展方向,协调各方关系,为专业委员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2)加强外部交往,努力筹集资金,为专业委员会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
(3)根据理事会决议履行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任 务
第二十条 推动开展扩大和深化川港青年互动交流活动,促进两地青年携手在川创新创业,衔接川港高校教育教学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川港两地高校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制定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川港两地高校教育教学相关学术研究;
第二十二条 承接政府和企业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协助院校总结两地教育教学经验;宣传两地教育教学的成果和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为川港院校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搭建开放的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和推进川港交流合作办学项目;举办有关两地教育教学的征文、展赛活动;开展与境内外高校间的其他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校际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合作,提升教研整体水平,组织和协助院校举办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培训、研讨;开展创新课程合作开发;
第二十五条 编辑出版相关研究著作、论文,摄制相关视频;
第二十六条 组织教师进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境内外考察等符合专业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赞助;
2.境内外院校、企业和个人资助的川港教育教学研究基金;
3.川港两地政府相关部门、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资助或拨款;
4.本会研究、培训、资料出版和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和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同意成立。如解散专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会议讨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上报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